|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32/2025-01814 | 發布機構: | 阿左旗民政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旗文件 |
| 發文字號: | 阿左政辦發〔2025〕21號 | 成文時間: | 2025-10-05 |
| 公文時效: | 有效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左旗特困人員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蘇木鎮、街道辦、旗直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烏力吉口岸,巴音毛道農場:
《阿拉善左旗特困人員認定實施辦法》經旗人民政府2025 年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5年10月5日
阿拉善左旗特困人員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709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06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內民政發〔2017〕40號)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嚴格規范,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旗民政部門作為阿拉善左旗特困人員認定機構, 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初審工作,旗民政部門負責審批工作,嘎查村(社區)協助做 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旗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本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 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具體內容參照阿拉善盟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財產包括本人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市場主體、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本人擁有的房屋、林草場等定著物。對于維持本人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一)人均擁有的金融財產不超過當年阿拉善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二)本人未擁有非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車輛、(普通 兩輪摩托車、三輪車、電動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車輛、老年人代步機動車,農業自用車除外)船舶;
(三)本人未擁有超標準的高檔家用電器(具體按照價格高昂和用電需求大等非維持基本生活作為衡量標準);
(四)家庭僅擁有一套住房,未擁有、租賃或使用商業用房。
第七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六)旗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申請及受理
第九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嘎查村(社區)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的承諾書信息真實、完整,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 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嘎查村(社區) 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狀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一條 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 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四章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 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嘎查村(社區)應當協助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調查核實過程中,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嘎查村(社區)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 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旗民政部門出具其家庭隱性財產收入核對報告,如不符合條件,應停止繼續受理,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嘎查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審核。對公示有異議的,受理時限應重新計算,蘇木鎮人民政府(街 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第十五條 旗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第十六條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旗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在申請人所在嘎查村(社區)公布。
第十七條 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旗民政部門要在做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城鄉不一致的地區,對于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員, 一般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至城鎮地區的,給予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九條 旗民政部門、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嘎查村(社區),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第二十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 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 綜合評估:
(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內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時,本人、照料服務人、嘎查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旗民政部門,旗民政部門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六章終止救助供養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二十四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 料服務人、嘎查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調查核實并報旗民政部門核準。
旗民政部門、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旗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嘎查村(社區) 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旗民政部門應當作出終止決定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對公示有異議的,旗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嘎查村(社區)或者其親屬。
第二十六條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 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第二十七條 對已死亡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一次性發放當月供養金標準的3倍作為喪葬補助費。已死亡的集中供養特困人 員由供養機構負責安葬后憑票據向旗民政部門實報實銷,喪葬費用不得超出當月供養金標準的3倍。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旗民政部門應加強對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的指導監督,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照國家、自治區、盟委行署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物資的,有關部門要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22年8月22 日印發的《阿拉善左旗民政局關于印發〈阿拉善左旗特困人員認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阿左民發〔2022〕67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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