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32/2025-01779 | 發布機構: | 阿左旗民政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旗本級 |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5-10-09 | |
| 公文時效: |
【政策解讀】《阿拉善左旗特困人員認定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70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0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修訂出臺了《阿拉善左旗特困人員認定實施辦法(阿左政辦發〔2025〕21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以人為本,緊緊圍繞對象認定、辦理流程、審核審批等方面,兜實了基本民生底線。共分為8章,30條。現將《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1.哪些人員可納入特困供養范圍?
答:凡持有本地戶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納入特困供養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如何判斷無勞動能力?
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旗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3.如何判斷無生活來源?
答: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4.如何判斷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答: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六)旗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5.怎樣申請特困救助供養?
答: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嘎查村(社區)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6.申請人應提交哪些相關材料?
答: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的承諾書信息真實、完整,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7.怎樣審核確認特困供養?
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旗民政部門出具其家庭隱性財產收入核對報告,如不符合條件,應停止繼續受理,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
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嘎查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審核。對公示有異議的,受理時限應重新計算,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旗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 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旗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在申請人所在嘎查村(社區)公布。
8.如何進行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答:旗民政部門、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社區),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9.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指標包括哪些?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內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10. 特困人員在什么情況下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
答: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
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11.特困人員死亡后還享有哪些政策?
答:提供喪葬服務。對已死亡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一次性發放當月供養金標準的3倍作為喪葬補助費。已死亡的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由供養機構負責安葬后憑票據向旗民政部門實報實銷,喪葬費用不得超出當月供養金標準的3倍。
政策文件: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阿拉善左旗特困人員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阿左政辦發〔2025〕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