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152921790192595R/2025-01494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 |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5-08-21 | |
| 公文時效: |
阿左旗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等四張清單的通知
局機關各相關股室,執法大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等法律法規。現將《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四張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適用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并依照法律授權依法行政執法,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不論是否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都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公平公正原則。行政執法實行四項清單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情況等因素,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綜合判斷,做到過罰相當。
(四)權利保障原則。當事人對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作出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或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用語含義
初次違法:應急部門執法人員通過詢問當事人并查詢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系統、信用中國公示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關記錄,以及應急管理系統內部核實等方式進行確認后,未發現當事人在二年內有同一違法行為(含存在違法事實但不予立案、不予處罰)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二年內”是指當事人上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處理決定之日與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二年。
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危害程度較輕、危害范圍小,未造成嚴重的后果和社會影響,或已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等情形。
及時改正: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完成改正的;或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完成改正的;或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改正的。
從輕行政處罰: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減輕行政處罰: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有關于立功表現等具體情形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中有關規定執行。
三、相關要求
(一)符合《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所列條件而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改正、整改復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應當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做好結案歸檔。
(二)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以及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應綜合運用教育引導、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多種手段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同時為其提供跟蹤指導、專家上門等技術服務,確保生產安全。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對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2.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3.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4.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xlsx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xlsx
不予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xlsx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xlsx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