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法律法規依據 | 主管部門 | 實施層級 | 備注 |
1 |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四十四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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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傷殘等級評定 | 行政確認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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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類優撫補助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民政部《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第一條一款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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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進行確認 | 行政確認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第四十四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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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傷殘撫恤關系接受、轉移辦理 | 行政確認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四章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第十九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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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公布)第五十條 。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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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公布)第五十條 。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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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公布)第五十條 。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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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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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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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撫恤優待對象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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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撫恤優待對象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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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九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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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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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 行政給付 |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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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四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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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士兵購(建)房經費 | 行政給付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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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退出現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第三十條第二款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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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五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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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六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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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烈士褒揚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1.【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四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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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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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七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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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第二十八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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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國后參戰和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補助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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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部分烈士(含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認定及生活補助給付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中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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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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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傷殘人員撫恤待遇發放 | 行政給付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第二十二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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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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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犧牲、病故后6個月工資給付 | 行政給付 | 根據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人事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94]財社字第19號文件和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號 |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 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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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李超聯系電話:8221322 |
注:1.事項類型包括: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
2.法律法規依據要填寫依據規范全稱,并具體到條款序號;
3.實施層級包括:自治區本級、盟市級、旗縣級、鄉鎮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