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阿左旗】阿左旗統計局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試行)
阿拉善左旗統計局
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統計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推進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根據國家統計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全旗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全旗依法報送統計資料的企業和統計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統計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是指旗統計局對企業和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公示等管理活動。
第二章 統計信用檔案
第四條 按照國家統計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建立企業統計信用檔案和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及時采集、更新相關信用信息,認定信用狀況,并依法依規予以公示。
第五條 信用檔案是企業和統計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統計工作管理等相關信息的總和,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
第六條 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和統計從業人員的企業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七條 信用評價信息由統計局根據日常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數據核查、執法監督檢查等活動,采集的企業和統計從業人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情況。
第三章 統計信用的認定
第八條 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級為統計守信企業,B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C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D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統計從業人員信用狀況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為統計守信行為,B級為統計警示行為,C級為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為統計守信企業(A級):
(一)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機構、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四)積極配合統計調查、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數據質量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B級):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遲報統計資料: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C級):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被統計局行政處罰后,一年內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D級):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屬于《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數據核查、統計執法檢查,情節嚴重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五)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六)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守信行為(A級):
(一)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
(二)遵守統計資料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主動配合統計局依法開展統計調查、數據核查、統計執法檢查;
(四)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行為。
第十四條 政府統計部門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守信行為(A級):
(一)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
(二)依法履行職責,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搜集、報送統計資料;
(三)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原始統計資料一致;
(四)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提供、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依法開展統計調查、數據核查、統計執法檢查;
(六)主動配合上級統計局依法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數據核查;
(七)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人員名單、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行為。
第十五條 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警示行為(B級):
(一)提供統計資料不及時、不完整;
(二)未遵守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數據核查、統計執法檢查,情節較輕;
(五)其他未遵守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政府統計部門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警示行為(B級):
(一)負責搜集、整理的統計數據資料不及時、不完整;
(二)對調查對象報送的不真實、不準確的統計數據未及時糾正;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數據核查、統計執法檢查,情節較輕;
(四)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提供、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未造成不良影響;
(五)其他未遵守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嚴重失信行為(C級):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屬于《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數據核查、統計執法檢查,情節嚴重;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警示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七)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政府統計部門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統計嚴重失信行為(C級):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三)要求統計調查對象、統計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四)強令、授意、指使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五)發現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
(六)本地方、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
(七)違反規定代填代報統計資料,冒名報送統計數據;
(八)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數據核查、統計執法檢查,情節嚴重;
(九)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十)向統計調查對象和統計檢查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
(十一)泄露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十二)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造成不良影響或情節較重;
(十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企業被認定為BCD級情形的,由旗統計局作出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認定日期、認定事由、作出認定決定機構。統計從業人員被認定為BC級等情形的,由統計局作出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姓名、身份證編號、認定日期、認定事由、作出認定決定機構。
第二十條 旗統計局應當自作出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被認定為BCD級的企業和BC級的統計從業人員告知所被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