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旗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旗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國內公務接待。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旗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旗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旗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擬訂旗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標準,指導、監督、檢查旗直各部門各單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接受旗紀檢監察機關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各蘇木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分級分類負責。旗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接待:
(一) 副處級以上領導同志;
(二) 副處級單位班子成員;
(三) 上級黨委、政府派出的各類重要工作組;
(四) 其他需要由旗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接待的重要賓客。
其他接待對象按照對口接待原則,由旗直各部門各單位負責。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依據接待對象派出單位的公函安排接待;公函中活動內容、行程和人員不明晰的,應當商請派出單位重新發函或者補充發函。
旗直各部門各單位因邀請接待對象前來開展必要的公務活動,發出的包括活動內容、行程和人員等要素的邀請函,可以視作公函。
接待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對能夠整合接待的,要合理整合、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按照接待分工,嚴格規范接待審批。審批程序如下:
(一) 旗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接待規定范圍內的人員由旗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室相關責任領導對口簽批。
(二) 旗直各部門各單位接待規定范圍內的人員由本單位相關責任領導簽批。
(三) 專項活動接待任務由承辦單位報相關責任領導簽批。
第八條 接待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同志審簽。旗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清單由旗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制定。
第九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交納伙食費用。
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嚴格遵守關于陪餐人數、用餐菜品和場所的規定,不得提供香煙,不上酒。
第十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協議酒店、定點場所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接待對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照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接待任務合理使用車型,7人以上安排中巴車,3—6人安排商務車,3人以下安排小型轎車。前往交通環境復雜、道路條件較差(如:山區、沙漠、戈壁等)地區安排越野車。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交納交通費用。
第十二條 接待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安排陪同人員,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十三條 強化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預算約束和執行監督,合理限定經費總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應當單獨列示。
全旗性的重要會議、大型活動、專項活動相關費用在該活動專項經費中列支。旗直部門承辦的各類重要活動,相關費用由承辦單位負責列支。
旗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做好接待費用開支標準制定、調整、執行、備案等工作。
旗財政局應當會同旗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制定伙食費、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接待費資金支付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接待審批單、接待清單,不得以電話記錄代替公函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五條 旗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
第十七條 旗本級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國內公務接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