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152921790192595R/2025-02161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 |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5-12-22 | |
| 公文時效: |
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轉載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各所廳屬各單位:
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已經廳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4年3月26日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專家的輔助決策和技術支撐作用,助力提升全區安全生產監管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聘用、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為自治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等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專家隊伍建設實行分類組成、動態管理、綜合考評、末位退出的原則。建立優中選優的遴選聘任、解聘退出機制,健全完善跨區域專家商調機制,推動與有關省區共享專家資源,積極聘請國內行業頂級專家,建立共享專家庫。
第五條為構建專業精湛、門類齊全、結構合理、術業精深的專家隊伍體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庫共設自然災害、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綜合保障等4個領域(附件1)、25個專業組別。其中,自然災害領域下設地
震地質、防汛抗旱、火災防治、氣象氣候、救災保障、綜合減災等6個專業組;安全生產領域下設非煤礦山、煤礦、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貿、評價檢測等6個專業組;應急救援領域下設預案
管理、搶險救援等2個專業組;綜合保障領域下設安全培訓、事故災害調查評估、科技裝備、信息化、規劃設計、新聞宣傳、政策法規、項目管理、財會審計、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11個專業組。根據工作需要,以
上行業領域及專業組別可視情調整。
第二章 專家管理職責分工
第六條 專家管理處室(單位)負責納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庫內專家的統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專家管理辦法;
(二)組織開展專家選聘、發證、考核、解聘等工作,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三)受理專家或工作對象投訴、舉報、質疑、申訴等,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四)負責專家調研報告、合理化工作建議的匯總;
(五)組織開展專家交流研討、教育培訓等;
(六)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專家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專家使用處室(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處室(單位)使用專家的隨機抽取,協調專家參與有關活動,并履行專家使用申請程序;
(二)明確專家任務安排,監督、指導專家依法依規執行委派任務,保障執行任務期間專家權利;
(三)負責對專家參與活動情況的建檔、反饋和考核評價,承辦專家工作期間發生相關費用的報銷工作;
(四)協助開展專家或工作對象投訴、舉報、質疑、申訴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協助開展專家選聘、交流研討、教育培訓、專家推薦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專家的調整、補充、聘任和解聘建議;
(六)協助開展專家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專家工作范圍、享有權利及工作守則
第八條 專家不得超專業特長、工作范圍開展工作,不得從事行政及非專業性工作。專家工作范圍:
(一)為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規劃、預案的制修訂,以及專業領域的問題調研等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二)為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處置工作提供現場技術指導和服務。
(三)參與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組織的安全監管風險管控、隱患排查、執法檢查、事故調查、專項督查、財政資金督查指導、安全生產條件可靠性論證等各類現場檢查活動。
(四)參與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專家評審,各類自然災害風險監測、災害核查、評估調查,各類工程和項目的評審、審查、論證及驗收、科技成果鑒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復核,應急預案評審及各類應急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等工作。
(五)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新聞宣傳、科普宣教、輿情應對、培訓考核等提供技術支持。
(六)參與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指派的其他專業技術服務。第九條 專家享有的權利
(一)執行委派任務時,具有進入有關現場調查、調閱有關文件或技術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的權利;
(二)對在執行委派任務中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有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舉報并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預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詢、技術審查結論或鑒定意見的權利;
(四)按規定獲得專業技術服務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有獲得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免費提供有關資料,參加業務教育培訓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工作守則
(一)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法律法規,遵守廉政紀律、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二)自覺接受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的管理,如實填報個人信息,按時開展并保質保量完成委派任務,針對承擔的工作任務,及時提交書面意見或建議。
(三)遇有事故或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須接受委派按時趕到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四)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務相關方的隱私以及商業和技術秘密;
(五)在日常工作和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第一時間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
(六)積極為應急管理工作建言獻策,聘用期內至少提交1篇有價值的調研報告或論文,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
(七)嚴格遵守專家回避制度,主動報告本人應當回避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專家3年內與工作事項相關單位存在任職或聘任關系的;本人是專家服務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近親屬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結論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項;
(八)未經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同意,不得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第四章 專家選聘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專家準入機制,選聘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深入貫徹落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要求,政治立場堅定,熱心應急管理事業,自愿參與專家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熟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相應行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工程技術類專家具有連續5年以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自然災害類相關行業工作經驗,綜合類專家應具有5年以上相關行業工作經驗。
(五)對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組別,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六)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有較為充足的時間,能夠勝任現場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確屬專業稀缺人才、行業領軍人物或有重要影響力的,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二條 專家可從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退休人員中聘任,也可從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聘任。自治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在職行政人員不得受聘為專家。
第十三條 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選聘程序
(一)集中選聘
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推薦本單位符合基本條件人員;無工作單位或離退休人員可以自我推薦。
1.申報。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專業組別分類表》中的專業組 別 , 申 報 人 填 寫 《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應 急 管 理 廳 專 家 推 薦 表 》 ( 附 件
2),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有工作單位的申報人,須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如申報人專業不能完全符合業務方向的,按照“相似相近”原則,可選取類似業務方向申報。
2.初審。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各處室(單位)負責對申請本行業領域的專家申報材料符合性進行初審,可視情況對申請人進行專業能力考察,考察方式可結合處室(單位)工作需要自行確定,確保通過初審的專家專業能力能夠勝任實際工作需要。根據初審結果,相關處室(單位)提出專家推薦名單,形成《專家推薦匯總表》(附件3),與專家申報材料一并報送專家管理處室(單位)。
3.審核。專家管理處室(單位)對各處室(單位)推薦的專家資格進行復審,重點核對專家年齡、學歷、職稱等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確定專家專業組別是否劃分準確,提出擬聘請專家名單,提交廳務會研究確定。
5.審定。召開廳務會議研究審定專家名單。
6.公示。將擬聘專家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有異議,需以書面形式反饋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經查屬實的不予聘用。
7.公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已經妥善處理的,向社會公告專家名單。
8.聘用。將聘用專家納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庫,簽訂《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聘用合同》(附件4),頒發專家證書。
(二)增補選聘
各處室(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每年底提出增補專家需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補充至專家庫,并集中在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三)共享專家入庫
建立專家共享機制,在聘期內的國家級應急管理專家,經相關處室(單位)推薦,并征求本人同意,提交廳務會議研究審定后,可直接納入專家庫;區外專家庫按雙方專家庫管理部門所簽訂的專家庫共建共享協議的規定入庫。
第十五條專家的聘用期為3年。聘用期屆滿前3個月,愿意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續聘申請,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各相關處室(單位)審查、專家管理處室(單位)審核,提請廳務會議研究審定后,履行公示、公告相關程序。
第五章 專家使用
第十六條 派遣使用專家,應遵循按需申請、隨機抽取、共享共用、管用分離、利益回避、嚴格審批的原則,通過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抽取庫內專家。
第十七條 一般程序
(一)專家使用處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工作內容、時間、地點、專家專業、人數等事項,提前1-3天在系統中隨機抽取符合條件的專家。專家抽取,原則上采取智能化抽取的方式,遵循隨機、保密、回避、輪換等原則,同一專家在一個月內被同一使用處室(單位)抽取次數不得超過2次。
(二)專家使用處室(單位)填寫《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聘請專家審批表》(附件5),報分管廳領導審批后開展工作。
(三)每次工作任務完成后,專家使用處室(單位)應按照要求對專家工作情況進行即時評價。
第十八條 特殊程序
派遣專家應首先使用庫內專家,若專家庫中無符合聘請條件的專家或符合聘請條件的專家數量不夠時,經分管廳領導審批后,可臨時使用庫外專家。臨時使用專家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事故災害應急搶險救援等突發情況需要使用專家時,專家使用處室(單位)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報分管廳領導同意后,直接指派專家先執行任務,后補辦專家派遣手續。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條建立專家負面清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二)泄露委派任務相關方隱私或商業和技術秘密的;
(三)與委派任務相關方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四)與任務對象進行私下接觸,以權謀私,收受賄賂,借機為本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的;
(五)在執行委派任務時,降低標準,弄虛作假,或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勾結串通,向有關方面提供虛假報告或技術結論的。專家有上述不良行為的,其專家意見無效,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通告專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造成他人損害或單位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專家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專家履職情況和工作實績:
(一)日常考核由專家使用處室(單位)對專家完成單次任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包括遵守工作紀律、服從任務委派、專業能力、廉潔自律等4個方面,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并填寫《專家工作情況日常考核評價表》(附件6)。專家日常考核評價情況納入專家費財務報銷要件,無考核評價結果的,廳財務不予報銷專家費用。
(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結果為基礎,考核專家在1個自然年度內的總體表現。使用處室(單位)根據每名專家日常考核評價情況,綜合確定專家年度考核結果,形成《專家工作情況年度考核評價表》(附件7)報專家管理處室(單位)。1個年度內,日常考核評價結果有1次為“差”的,或累計三次及以上為“一般”的,確定為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內未被抽取使用的專家視為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專家退出機制,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退出。
(一)提供虛假申報信息取得專家資格的;
(二)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三)專家無特殊理由,一年內3次以上不參加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指派的工作任務的;
(四)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不負責任,違背客觀事實提供有失公正的報告或錯誤結論的;
(五)專家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六)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八)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專家日常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情形。專家被取消資格后,應將專家聘書及時交回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第二十二條加強專家檔案管理。專家管理處室(單位)負責建立專家選聘入庫、舉報投訴、考核結果應用及解聘退出等檔案,專家使用處室(單位)負責建立專家日常使用和考核檔案,實行1人1檔管理。專家日常使用和
考核檔案主要包括每次使用專家的《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聘請專家審批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費用審批表》(附件8)、《專家工作情況日常考核評價表》及《專家工作情況年度考核評價表》。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專家工作經費來源為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并按《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財務管理辦法》履行財務報銷程序,不得向服務單位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專家費用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咨詢服務類:每人每天500元;重大項目或課題需請知名專家診斷論證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二)應急救援處置類:每人每天1000元;
(三)檢查督導、事故災害調查類:每人每天800元;(四)評審評估類:每人每天500元;
(五)宣傳培訓類:除專家培訓授課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的 補 充 通 知 》 ( 內 財 行 規 〔 2 0 2 3 〕 5 號 ) 執 行 外 , 其 他 按 每 人 每 天500元。
(六)其他類:每人每天500元。
第二十五條 專家費用由專家使用處室(單位)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自治區直屬機關差旅住宿費的相關規定和標準報銷。
(二)報銷專家費,需填寫《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費用審批表》經分管廳領導審批后,附《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聘請專家審批表》《專家工作情況日常考核評價表》,按照專家費用標準支付。其中,專家勞務費按實際發生工作日時間計算,出差往返無工作時間的參照自治區直屬機關處級以下干部差旅費標準給予差旅補助,中途請假期間不發放勞務費和補助。
(三)報銷結算程序按照廳機關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四)專家參加任務有專項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專家執行多個任務的,每天標準按最高標準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廳專家管理處室(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涉及的相關規定修改、變更或廢止的,按其修改、變更或另行制訂的新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內應急發〔2020〕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