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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左旗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近日,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員會辦公室、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阿拉善左旗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阿拉善左旗民政局(以下簡稱旗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盟委、行署批準的《阿拉善左旗機構改革方案》和旗委、政府印發的《阿拉善左旗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旗民政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旗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等職責劃入旗民政局。

          旗民政局的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社會工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愿者隊伍建設等職責劃入旗委社會工作部。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旗民政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旗民政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盟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在辦好完成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兩件大事中發揮職能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將之貫穿于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事務、老齡工作、養老服務、社會組織、慈善事業、區劃地名等工作及自身建設全過程各方面。

          (二)擬訂全旗民政事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旗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四)擬訂社會救助政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組織研究全旗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思路建議,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行政區劃變更事項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指導全旗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地名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旗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跨地區自然地理實體命名和更名審核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擬訂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促進養老事業和發展養老產業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

          (十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統籌發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類風險挑戰,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

          (十四)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職能轉變。旗民政局要推動老齡工作向主動應對和統籌協調轉變,健全工作體制機制,強化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職能,協調旗直有關部門不斷完善老年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社會參與等政策,增強政策制度的針對性、協調性、系統性。

          推動養老服務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轉變,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促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上不斷取得新進展。強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聚焦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兜牢民生底線。

          第七條  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與旗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旗民政局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事業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全旗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等工作。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與旗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旗民政局會同旗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阿拉善左旗行政區劃圖及圖集。

          (三)與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審批工作。旗民政局負責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第八條  旗民政局根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范權力運行。

          第九條  旗民政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檔案、信訪、督查檢查、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輿情監控、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紀檢、意識形態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工作的統籌協調。負責機關群團組織工作。組織開展民政領域改革推進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民政領域政策研究。牽頭負責全旗民政領域“放管服”改革及優化營商環境等工作。擬訂全旗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盟、旗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民政領域項目統計、資金撥付監管等工作。承擔民政統計和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工作。牽頭負責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二)社會事務和慈善事業促進室。擬訂全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等社會救助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及其對象的監督管理和相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審核發放和日常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政策。負責全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比對、反饋和出具核查報告等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完善困境兒童保障制度。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社會救助、兒童福利領域、殘疾人及社會事務領域項目建設規劃、實施、調度等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機構有關工作。負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審核、發放、監管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制度。組織社會捐助工作。負責“三民”人員生活補助資金的審核、發放、監管工作。負責民政領域基層社會服務工作,協助做好涉及嘎查(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需以政府名義出面的工作。

          (三)老齡工作和養老服務室。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宣傳教育,擬訂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口狀況、老齡事業發展的統計調查工作。擬訂并協調落實促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福利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養老領域項目建設規劃、實施、調度等工作。協調推進民政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全旗高齡津貼資金的審核、發放、監管工作。

          (四)區劃地名室。擬訂全旗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組織研究全旗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思路建議。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行政區劃變更事項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開展全旗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糾紛處理工作。負責全旗地名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旗城鄉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審定標準地名出版物。

          (五)社會組織管理室(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擬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旗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有關工作。負責旗社會組織孵化中心運營管理工作。

          第十條  旗民政局行政編制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第十一條  旗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編辦負責,其調整由旗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
          信息來源:旗委辦公室